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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买卖涉多方债务时,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

发布时间:2016-03-01 14:16:46

二手车买卖,没登记,也是买方“腰杆更直”!

据统计,截至2015年5月,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.69亿辆,机动车交易也日益频繁,告到法院的纠纷也五花八门。

比如,某车主已经把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买车人,但双方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,而某车主还欠某借款人的钱没还。某借款人能不能说,用这辆车来抵偿某车主的债务呢?这时候,某借款人和买车人,谁对这辆机动车拥有“优先所有权”?

根据新《司法解释》第六条规定,转让人转移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,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,虽未经登记,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《物权法》第二十四条所称的“善意第三人”的,不予支持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而且,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,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,一般而言,物权优先于债权……

一句话概括就是:

买车人的权利优先于某借款人的权利,即使车的所有权还没改登记,法律优先保护买方的权利!